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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糧食安全保障法〉辦法》时间:2025-09-29 【转载】 阅读 陜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 告 〔十四屆〕第四十九號 《陜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糧食安全保障法〉辦法》已于2025年7月30日經陜西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 陜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5年7月30日 第一條 為了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糧食安全保障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糧食安全工作應當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貫徹總體國家安全觀,統籌發展和安全,實施國家糧食安全戰略,樹立大食物觀,堅持藏糧于地、藏糧于技,確保糧食生產穩定發展、口糧供給絕對安全。 第三條 本省落實糧食安全責任制,實行糧食安全黨政同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承擔保障本行政區域糧食安全的具體責任。糧食安全保障工作所需經費應當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縣級以上發展改革、自然資源、農業農村、糧食和儲備、科技、工業和信息化、財政、生態環境、交通運輸、水利、商務、應急管理、市場監督管理、林業、氣象等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配合,做好糧食安全保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職責做好糧食安全保障相關工作。 第四條 國有糧食企業應當帶頭執行國家糧食政策,轉變經營機制,增強市場競爭能力,在糧食流通中發揮主渠道作用。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多種所有制市場主體從事糧食生產經營活動,發揮民營企業作用,保障其合法權益,促進公平競爭。 第五條 縣級以上發展改革、自然資源、農業農村、糧食和儲備等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編制糧食安全保障相關專項規劃,按照程序批準后實施。各專項規劃應當互相銜接,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大科技投入,支持糧食領域基礎研究、應用研究,加強糧食安全科技創新能力和信息化建設。引導企業發揮技術創新主體作用,鼓勵企業與科研機構、高等院校合作研發新技術、新品種,促進科技創新成果轉化和先進技術、設備的推廣使用,提高糧食生產、儲備、流通、加工和節約減損的科技支撐能力和應用水平。 第七條 本省應當按照國家相關規定,發揮上海合作組織農業技術交流培訓示范基地、中國(陜西)自由貿易試驗區、秦創原創新驅動平臺等資源優勢,加強國際糧食安全合作和貿易。在物流運輸、信息服務、市場監管、法治保障等方面,為糧食生產、加工、經營等企業依法參與國際市場競爭營造良好環境。 本省應當加強省際間產銷合作,落實區域糧食安全保障互聯互保機制,通過糧食訂單收購、政府儲備異地儲存等方式,促進糧食高效流通和資源優勢互補。 第八條 本省應當健全適應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的耕地保護激勵機制,每年對耕地保護工作成效突出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給予通報表揚、對耕地保護工作成效突出的鄉鎮人民政府給予資金獎勵。省級耕地保護補償激勵資金來源為省級財政預算,主要用于激勵耕地保護突出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嚴格落實耕地質量保護制度,以政府為主,社會資本共同投入,加強高標準農田的建設、管理和維護;指導和鼓勵糧食生產者采取田塊整治、灌溉與排水等措施,改善農田基礎設施條件,提升耕地質量。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衛星遙感監測、大數據、云計算等技術手段,通過實地踏勘等方式,開展撂荒地調查;因地制宜、分類推行撂荒地治理,落實有關扶持政策,綜合采取土地托管、代耕代種、改善耕作條件等措施引導復耕復種。 具備耕種條件的撂荒地,由縣級以上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督促指導復耕復種;暫不具備耕種條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相關部門盡快修復,有序推進復耕復種;確不適宜耕種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政策規定和規劃要求,依法合理使用。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做好鹽堿地綜合利用工作。對陜北風沙草灘區、無定河中游川道地區、渭河鹵泊灘地等鹽堿地集中區域,采取綜合措施開展鹽堿耕地治理改良;推廣應用耐鹽堿特色品種,集成配套農藝措施;完善農田疏浚渠系等配套設施,防范土壤次生鹽漬化,遏制耕地鹽堿化趨勢。 第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種子儲備制度,確保用種安全。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糧食作物種業發展,加強種質資源保護,鼓勵支持各類種業創新中心、科研機構和種業企業重點培育高產優質抗逆品種。推動優勢基地與龍頭企業合作共建良種繁育基地,提高育繁推一體化水平和供種保障能力。 第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推進農業機械產業發展,加強農村機耕道路等農業機械化作業基礎條件建設和維護,推廣普及糧食生產機械化技術,鼓勵使用綠色、智能、高效的農業機械,支持農機社會化服務組織發展,全面提升糧食作物耕種管收機械化水平。 第十四條 本省應當圍繞關中小麥、玉米優勢區,陜北和渭北旱作玉米、大豆、雜糧優勢區和陜南水稻、油菜優勢區等重點生產區域,加大投入力度,改善基礎條件,提高糧食生產裝備水平。依托糧食生產功能區和高標準農田建設區,有計劃、分步驟推進建設集中連片、高產穩產的現代糧食生產園區和基地。 縣級以上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示范基地建設,實施新品種、新技術試驗示范與推廣,推進信息化、智能化生產管理,開展技術培訓和觀摩指導,帶動小農戶應用新品種新技術,提升區域整體單產水平。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健全農業、生物、氣象災害監測體系和農業防災減災救災長效機制。 縣級以上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開展農業災害信息調度、災情評估,指導防災、減災以及災后恢復生產,加強糧食作物病蟲害監測、防治和植物檢疫等工作。 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做好水利工程聯合調度,抗旱應急水源保障等工作。 縣級以上氣象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做好農業氣象觀測站網設施布局優化完善,強化氣象預報預警、科技創新、人工影響天氣能力建設等工作。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完善糧食生產扶持政策,落實糧食種植獎補、農業補貼以及糧食生產政策性保險制度,促進糧食生產者增收,保護糧食生產者的種糧積極性。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完善和落實糧食生產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支持制度。采取信貸金融、保險服務等引導措施,扶持、培育家庭農場、農民專業合作社等農業經營主體發展壯大;鼓勵農業經營主體推廣清單式、訂單式、全過程托管等多種糧食生產經營模式。按照國家相關規定,支持有條件的農業經營主體建設農事綜合服務中心。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優質糧食生產、收購、儲存、加工、銷售,推進綠色優質糧食產業體系建設,增加綠色優質糧食產品供給。發揮“陜西好糧油”公用品牌引領帶動作用,加大全方位、多層次、一體化的宣傳推廣力度,促進特色糧食產業發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做好糧食地理標志和商標等知識產權保護,提升糧食產品市場競爭力。 第十九條 省人民政府完善以省級儲備為主、市縣級儲備為輔的地方政府糧食分級儲備體系,儲備糧權屬于同級人民政府,實施分級負責、分級管理。 省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和本省糧食市場調控的實際需要,核定本級、設區的市政府糧食儲備規模;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核定本級、縣級政府糧食儲備規模。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及時足額落實核定的儲備規模,優化品種結構和區域布局,有條件的地區可以根據實際需要適當增加儲備數量。 第二十條 承儲省級政府糧食儲備的企業應當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剝離糧食商業性經營業務。承儲市、縣級政府糧食儲備的企業或者其他組織,應當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實行政府儲備與糧食商業性經營業務分開。 第二十一條 承儲政府糧食儲備的企業或者其他組織應當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實施糧食安全風險事項報告制度,執行糧食質量安全檢驗監測制度;政府糧食儲備的收購、銷售、儲存、輪換、動用等實行全過程記錄,實現政府糧食儲備信息實時采集、處理、傳輸、共享,確保可查詢、可追溯,并對政府糧食儲備的數量、質量、儲存安全負責。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實際情況,指導規模以上糧食加工企業建立企業社會責任儲備,具體標準按照省級有關部門規定執行。鼓勵家庭農場、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自主儲糧;鼓勵有條件的經營主體為農戶提供糧食代儲服務;支持農戶科學儲糧,加強技術指導,因地制宜推廣科學儲糧裝具;鼓勵居民家庭儲存一定數量的口糧。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糧食儲備基礎設施及質量檢驗能力建設,推廣應用安全、綠色、智能、精細儲糧新技術,并加強政府糧食儲備管理信息化建設和運行維護。 第二十四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建立健全政府糧食儲備情況報告制度。政府糧食儲備情況包括儲備品種、數量、成本等信息。 縣級以上糧食和儲備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規定的內容、程序、方式,將糧食儲備情況報送同級人民政府,并抄送上一級糧食和儲備主管部門。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政府糧食儲備情況列為年度國有資產報告內容,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政府糧食儲備補貼標準增長機制,可以結合本地實際適時調整。政府糧食儲備的保管費用、輪換費用標準由同級財政部門會同糧食和儲備主管部門核定。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和鼓勵建設糧食倉儲、加工、物流等綜合產業園和批發市場、集結中心等糧食流通基礎設施,引導社會資本投入糧食流通基礎設施建設。 政府投資建設的糧食流通基礎設施的保護工作,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從事糧食收購、加工、銷售的規模以上經營者應當執行特定情況下的糧食庫存量。在糧食市場供過于求、價格下跌較多時履行最低庫存量義務;在糧食市場供不應求、價格上漲較多時履行最高庫存量義務。特定情況下的糧食庫存量具體標準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糧食經營者承擔的政府糧食儲備等政策性業務,不納入特定情況下的糧食庫存量標準的核定范圍。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確保國家糧食宏觀調控政策的貫徹執行,完善糧食市場調節功能。 糧食供求關系和價格顯著變化或者有可能顯著變化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可以依法采取措施調控糧食市場。必要時,省人民政府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的規定采取相應措施。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發揮糧食生產區域優勢,鼓勵和引導糧食加工業發展,支持糧食加工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的推廣應用;在糧食生產功能區和重要農產品生產保護區科學規劃布局糧食加工能力,合理安排糧食就地就近轉化;優先保障口糧加工,飼料用糧、工業用糧加工應當服從口糧保障。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糧食應急體系建設,落實糧食應急糧源、應急加工企業、應急運輸保障、應急供應網絡,必要時建立糧食緊急疏運機制,確保具備與應急需求相適應的糧食應急能力。 省糧食和儲備主管部門會同省級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加強西北區域糧食應急保障中心機制建設,持續提升跨省份、跨區域的糧食供應協同保障能力。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糧食應急保障體系建設;鼓勵和支持糧食應急加工企業技術改造,提升小包裝成品糧油及主食制品的生產能力;支持有條件的企業配套小型應急加工設備。合理布設應急供應網點,配備相應設施設備,提升應急配送和供應能力。 第三十二條 省發展改革、糧食和儲備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省級糧食應急預案,按照程序送省應急管理部門銜接協調,報請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省級糧食應急預案和本級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規定,制定本級糧食應急預案。 糧食應急預案啟動后,有關部門應當及時采取相應措施,保證糧食供應。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服從安排和調度,承擔糧食應急任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定期組織開展糧食應急預案演練和培訓。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統籌推進糧食節約和反食品浪費工作。 縣級以上糧食和儲備主管部門應當實施糧食產后節約減損行動,優化提升糧食產后服務,加強糧食產地烘干能力建設,開展糧食儲存損失損耗調查評估、科普宣傳等工作。 糧食生產者和糧食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加強管理、健全制度,防止和減少糧食浪費。 家庭和個人應當樹立文明、健康、理性、綠色的消費理念,培養形成科學健康、物盡其用、杜絕浪費的良好習慣。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愛糧節糧、反對浪費宣傳教育。 機關、人民團體、社會組織、學校和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加強本單位食堂管理,糾正浪費行為;應當將厲行節約、反對浪費作為群眾性精神文明創建活動內容,開展反食品浪費宣傳教育和科學普及。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糧食安全公益性宣傳,對浪費糧食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糧食和儲備主管部門應當承擔政府糧食儲備監管主體責任,落實糧食流通監管職責,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法保障基層執法力量、執法裝備和執法經費,加強跨區域、跨部門聯合執法,維護市場秩序,提升糧食安全執法的能力和水平。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糧食安全保障法》等法律、法規規定處理。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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